每周热点丨证监会连发3份文件,落实新“国九条”

每 周 热 点

(4月15日—4月21日)

· 编者按 ·

证监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配合《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实施,发布了《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

核心关注点一:沪深港通利好,深化对港合作

为进一步拓展优化沪深港通机制、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共同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协同发展,证监会发布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一是放宽沪深港通下股票ETF合资格产品范围;二是将REITs纳入沪深港通;三是支持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纳入港股通;四是优化基金互认安排;五是支持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香港上市。

核心关注点二:优化融资通道,健全服务机制

为更好服务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证监会制定了《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从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私募投资等全方位提出支持性举措,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融资“绿色通道”;支持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加强债券市场的精准支持;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配套制度。

核心关注点三:交易佣金制度改革,促进行业良好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及分配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服务能力,证监会制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调降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二是降低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三是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相关合规内控要求,四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层面交易佣金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详见本期第五部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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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监管部门政策汇总

1. 央行召开2024年金融稳定工作会议,会议指出我国金融体系总体稳健,金融风险总体收敛。2023年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和监管指标均处于合理区间。随着中国宏观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有更加坚实的基础和支撑。要持续有效防控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要加强从宏观视角对金融稳定总体形势的分析,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完善系统性风险认定机制,强化风险提示和早期预警。要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存量风险,进一步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风险早期纠正机制,遏制增量风险。要持续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要求把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制造业金融政策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协同发力,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增强金融专业化能力,推动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通知》要求,优化制造业信贷结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明确支持重点和任务目标,推动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制造业发展,持续提升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

3.国家发改委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第一批)》。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示范项目建设。

4.央行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领域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通知》强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协作,从确定商业领域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名录、构建包容多样支付受理环境、优化现金使用环境、丰富移动支付应用、强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示范引领、加强宣传推广等方面,着力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体系,共同提升商业领域支付服务水平。

5. 国新办就2024年一季度金融运行和外汇收支情况举行发布会。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表示,未来货币政策还有空间,将密切观察政策效果及经济恢复、目标实现情况,择机用好储备工具。发布会要点包括,①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资金空转监测,完善管理考核机制②央行根据物价变化与走势将名义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③央行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④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有望延续稳定增长态势。

二、地方政府及产业协会政策动向

1.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出资设立或注资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2. 上海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上海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5年,专业服务业质量效益显著改善,涌现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高能级机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专业服务业配置资源要素、服务实体经济、支撑企业“走出去”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基本形成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专业服务业发展格局,助力全市营商环境显著优化。

3. 北京市印发《北京市加快建设信息软件产业创新发展高地行动方案》,目标到2027年,北京市信息软件产业营业收入达到4.8万亿元。千亿级信息软件企业不少于4家,百亿级信息软件企业不少于35家。培育世界一流的信息软件企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息软件产业集群。

4. 上海市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上海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上海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三、其他宏观新闻

1. 财政部、住建部重新制定《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

2.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起草《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政府颁布标准制定过程的监督。加大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过程的监督力度,防止利益输送以及借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发布《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紧贴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用3年左右时间,扎实开展数字人才育、引、留、用等专项行动,增加数字人才有效供给,形成数字人才集聚效应。行动方案部署了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数字技能提升行动、数字人才国际交流活动、数字人才创新创业行动、数字人才赋能产业发展行动、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活动等6个重点项目。

4. 中美金融工作组举行第四次会议,双方就两国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合作、金融市场制度性安排、跨境支付和数据、可持续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双方关心的金融政策议题进行了专业、务实、坦诚和建设性的沟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及美联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部门参会。美国财政部部长耶伦会见了中美金融工作组中方代表团。

5. 工信部就《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提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 商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若干措施》提出,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和其所投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丰富科创资金来源。对于境外机构,在华发行债券尤其是人民币债券能帮助其补充资金来源、降低汇兑成本。相关部门将继续稳步有序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此外,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商务部正牵头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限制。

四、宏观数据信息

1. 4月份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出现增长,一改3月份的收缩之势。普益标准最新披露数据显示,截至4月12日,4月份以来银行理财规模累计增加1.79万亿元。

2. 据来觅PEVC数据,2024年一季度机器人领域合计发生融资案例59起,环比上升1.72%,同比增加126.92%;合计涉及融资金额45.22亿元,环比上升78.52%,同比上升51.72%。

3. 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296299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3%,市场预期为增长4.9%;环比则为增长1.6%。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11538亿元,同比增长3.3%;第二产业增加值109846亿元,增长6%;第三产业增加值174915亿元,增长5%。

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4月《世界经济展望报告》(WEO)预计,2024-2025年期间,全球经济均将继续以与2023年相同的速度(3.2%)增长,全球总体通胀和核心通胀将稳步下降。IMF此次对2024年全球经济增速预期比2024年1月WEO调高0.1个百分点,比2023年10月WEO调高0.3个百分点。

5. 据海关统计,2024年一季度北京地区进出口总值9093.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3%,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8.9%,在创历史同期新高的同时正逐月向好。进口,北京医药材及药品进口规模保持全国首位;出口,北京手机、汽车产业出海贸易活跃——透过一季度外贸数据,可以发现,北京外贸活力迸发,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量稳质升。

五、专题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及分配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服务能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参与证券交易的模式包括委托证券公司办理(以下简称券商交易模式)、向证券公司租用交易单元(以下简称租用交易单元模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自身合规风控能力、信息系统建设、产品管理规模等情况,合理选择证券交易模式,降低交易成本。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合规风控能力和交易、研究等服务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参与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可以委托同一证券公司或共用一个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服务内容、收取交易佣金的价格标准与计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被动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其他费用;其他类型基金可以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但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的两倍,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之外的其他费用。

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定期测算并向行业机构通报。基金管理人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高于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易佣金费率调整。

第五条一家基金管理人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证券交易佣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证券公司控股的境内证券经纪业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计算。

上一年末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管理规模合计未达到十亿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不受前款比例限制,但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证券交易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不适用第五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模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对应基金产品证券交易佣金比例应当自第二年起满足第五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转换存续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等方式,规避第五条规定。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管理制度,严禁将证券公司选择、交易单元租用、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证券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证券公司进行利益交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交易、投研、销售等业务隔离机制,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参与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业务环节。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证券公司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除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委托货币经纪公司为基金提供经纪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证券交易,严禁通过增加证券交易量等方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负责人对本公司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投资运作管理,以及存续基金转换交易模式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与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的关联关系、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交易量年度汇总及分配明细、交易佣金年度汇总支出及分配明细等信息。有关信息披露格式与内容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公布。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存本公司参与证券交易的文件材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交易单元出租、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按规定向证券交易场所履行报告等义务,出租交易单元收取的交易佣金不得低于相关服务成本。证券公司不得使用交易佣金为基金管理人违规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交易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人员岗位配置,加大信息系统投入,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证券交易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研究服务内部管理制度,持续强化研究人员等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研究服务专业能力、业务质量和合规水平,严格规范研究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研究服务需求,制定相应制度流程,配备充足专业人员,在研报解读、跟踪研究等方面提供专业、审慎的研究服务。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的利益冲突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研究服务等业务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销售部门、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合规展业、销售保有规模、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不得将基金的证券交易量、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作为销售部门、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指标,也不得与基金销售人员的薪酬绩效挂钩。

第十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证券交易监督制度机制,严格监督所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行为,重点关注所托管基金的交易佣金支出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加强证券交易活动管理,协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相关制度与技术调整,并就各方的具体职责签订协议,确保证券交易的业务合规、风险可控,基金清算的及时、高效和基金财产的独立、完整。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依法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依法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依法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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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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