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182亿元罚单背后:“反垄断”,能否终结互联网平台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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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8亿元,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真正打响了第一枪!


近段时间,阿里巴巴被罚款182亿的新闻一定是霸占了大家的手机屏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历时四个月,调查组通过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询有关材料等获取了大量证据;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商家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分析;多次听取阿里巴巴的陈述意见等,对阿里巴巴“二选一”垄断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那么阿里巴巴的“二选一”垄断行为指什么呢?简言之就是:阿里巴巴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商家对其旗下天猫或淘宝平台的依赖性,要求商家在天猫或淘宝开店就不得在其他平台开店;如果发现商家在其他平台开店,将对其进行惩罚或者下线商家的产品或服务等。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搅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要求阿里巴巴全面整改,连续3年向市场监督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如上,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最大罚单开给了阿里巴巴集团。紧接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要求,百度、腾讯、滴滴、京东、拼多多、美团、字节跳动、携程等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在1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可见,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真正打响了第一枪,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落到实处,不再是以往意思意思的“弹脑门”,而是真正地罚在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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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的切实推进,可终结各大平台的内卷?


在互联网平台打出的广告中,用户时常会听到“没有中间商”、“去中心化”、“透明”等等宣传词语。实则不然,平台恰恰是最大的中间商,它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双边客户的信息不对称。比如某些平台掌握海量的数据,因资本的逐利性来人为控制信息的发布,甚至制造信息的失真,这将加剧信息的不对称。而且最关键的是平台垄断行为难以依靠市场进行调节。主要原因如下:平台形成垄断在于网络的聚集效应,比如在淘宝平台上的买方越多,就会吸引越多的商家入驻,而入驻淘宝的商家越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越丰富,就会吸引越多的买方;同时,网络平台的正向作用也促使其进一步聚拢,比如:某人身边的朋友都通过某种社交软件进行交流沟通,而他为了保持和身边朋友的联系与互动,即使不喜欢或者不认可这个社交平台,也不得不成为其用户,这就是网络平台正向作用带来的巨大裹挟。大型的互联网平台形成的垄断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依靠政策等有限资源形成的垄断,它的发展本身是市场经济发挥的作用。但市场也不是时时刻刻都是灵验的,也会存在作恶的一面。


当某些互联网企业发展成掌握话语权的垄断平台的时候,它便有可能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具体表现举例如下:一是利用自身垄断侵害其他商家的利益。比如:双十一,有些平台要求商家要配合其平台的促销活动,做大幅度降价,而产品定价策略应该是商家本身的权利。实力强大的平台还可能利用垄断地位,阻止商家接入其他平台等。二是滥用垄断地位的平台会阻碍创新、影响技术进步。比如:有些积累起强大势能的平台,有时依靠其财务方面的优势,通过补贴等方式打击竞争对手,而不是与竞争对手比拼技术、模式,这样使得创新被阻碍。通过财力将对手击垮以后,再通过垄断地位,操控价格,从客户那里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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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的行为,而非反垄断的地位


综上可见,反垄断是有必要的。恶性和无序竞争、无休止的行业内卷,破坏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环境,也对民营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我们也要意识到反垄断不是反平台,而是让平台企业摈弃野蛮生长,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资源有效配置和“看得见的手”的宏观调控,使得各类企业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里,公平竞技,高质量发展;也尊重和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多样性选择权益。